赞助商广告

现在位置:大众传媒-广告学堂-广告法规-指导类- 文章内容

比较广告准则

2008-09-20 08:24:10 来源:中国广告人网 作者:广告法

比较广告准则

    比较广告应符合一般广告的基本准则:公平、真实、不妨碍竞争。除此而外,比较广告还应当符合一些特殊的要求:

1、 比较广告所涉及商品应当是相同的商品或可类比的商品,即属于同一竞争领域内的商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
 例如,我国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比较广告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
2、 对比的内容应以具体事实为基础,并且这些事实是可以证明的 《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一般性同类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明”,“比较广告使用的数据或调查结 果,必须有依据,并应提供国家专门检测机构的证明”。“在介绍文字和图片中不得诋毁竞争者”。




评论列表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