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新闻
推荐新闻
赞助商广告
明星虚假代言之所以屡屡发生,只能说:钱的诱惑太大,而风险太小。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贺律师表示:“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很难追究明星的责任。只能从道德上谴责。”
事实上,明星在代言某种产品时,其言行已经和该产品形成一种权责对等的事实,倘若明知广告的用语和内容是虚假却仍然宣传的,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其实在民法上已经构成欺诈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
因此说,追究明星代言问题不是为了转嫁责任,也不是为有关部门开脱,而是对明星应该承担责任的明晰化。
网络媒体充当“鼓吹者”
目前明星代言食品、保健品等陆续有法律条文出台,但是网站这一块没有,或者说一个完善的明星代言条文还欠缺。
我们知道,广告主所以挑选公共媒体做广告,一方面固然看中公共媒体的发行量,另一方面更加看中公共媒体在公众中的信任度。因此,公共媒体刊登广告,实际上也是在用自己的公众信任度作交换,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共媒体承担起审查广告合法性、真实性的责任。然而,由于广告市场竞争激烈,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媒体为了拉住广告客户,常常放弃自己的职责,放纵违法虚假广告出笼。
因此,违法虚假广告的大量出现,作为广告发布的媒体,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那些咱们平头百姓都知道属于违法虚假的广告,竟然能在公共媒体上长期招摇撞骗,公共媒体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网络
同时,我们的网络还应该建立起良好的发展环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上交易保障中心负责人阿拉木斯表示,要防网络欺诈,最主要的措施是推广网络实名制。
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则建议加强网络立法,建立起安全有效的网络交易制度,彻底消除虚假网络广告的危害。
“网络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规范化和法制化是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的必由之路。”张学东认为,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广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这是造成网络广告行业混乱的根本原因。要把网络监管落到实处,就必须对有关法律做出必要的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法律的控制范围内。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