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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商广告
各方说法
按照惯常做法,在影视剧插入广告是确定赞助商后,交由编剧在剧本中或由台词或由画面表现出来。记者采访了著名编剧刘毅、律师闫晓光待补充及《非诚勿扰》广告商之一的招商银行公关部人士段雪,他们对于隐性广告也有自己的说法。
律师:植入广告无法可依
问:《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隐性广告的介入是否触及到法律?
答:无论是植入广告还是软广告,这些说法在我国广告法中都是没有相关界定的。影视剧中给某商品的大背景板一个镜头,或者出现商标,完全可以说不是广告,而是出于艺术创作需要,因为并没有介绍产品信息。如果出现产品推介广告语,则广告成立,但只要不恶性贬低其他同类商品,也没有违法之嫌,就算有违法行为,没人举报也未必有人查。影视剧中的广告只是我们主观认为判断它是广告,譬如剧中所用的道剧一类,但实际没法决定它是商业广告,广告法只对商业广告起作用,所以没有法律依据来判断。而且,我国广告法规定笼统,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对很多违法行为没有现实的处罚方式,判了你违法但不处罚就等于没事。如果不进行完善,广告领域还将有越来越多的法律擦边球。
编剧:最贵最好的看不见LOGO
问:过多的隐性广告被植入剧本当中,是否会影响剧情发展和剧本原有质量?
答:过多的当然是不好的,在中国目前来看,隐性广告算是刚刚开始,也是必然的趋势。有些广告商投钱就希望见自己产品的LOGO,其实真正好的隐性广告是把剧情跟人物完美的结合起来,最贵最好的植入式广告往往是看不见LOGO的,无形之中被影响的。这样才叫真正意义上的隐性广告。
问:隐性广告被插入到剧情中,更多的是因为剧情需要还是非加不可?这样一来好处多还是弊端多?
答:好处是制作单位可以有更多的经费把电视剧拍得更好。电视剧收视再高成本都在那,投入制作商可以把电视剧拍得更好,影视剧作品中男女主人公本身也需要很多道具,比如车,房子,这样有厂商赞助,对主角来说只要适合都是可以的。有些不高明的商人只想看到自己的品牌LOGO,过多的在情节中体现出来会对情节有伤害,也希望通过有关部门进行监管,更重要的是靠行业内部对自己行业价值的认知,有必要有条件跟有共同价值观的商人寻求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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