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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2008-10-04 10:44:18 来源:广告新闻网 作者:佚名
       根据新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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