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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认定
第 六条 广告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广告协会(注册地没有广告协会的,可直接向地、市广告协会)申请各级资质,各级广告协会提出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 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申请一级资质的,可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申请;申请二、三级资质的,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广告协会申请。
第七条 广告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向资质认定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广告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关业绩证明资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年检证书; 六、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相关的财务报表。
第八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
第 九条 广告业企业的资质认定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上半年申请的截止时间为5月31日,下半年申请的截止时间为11月31日。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由省级广告协会 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初审提出建议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中国二、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认定,由中国广告协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 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并报中国广告协会核准。
第十条 对已认定了资质的企业,中国广告协会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并颁发由中国广告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公告和证书标牌等费用由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必须拥有原资质等级证书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认定上一级资质。
第 十二条 广告企业申请资质或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而被严厉处罚过的;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三、因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业内造成很大影响的; 四、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广告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广告协会对广告业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至取消资质等级的处罚:
一、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第四条中资产净值增加是指: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或者企业经营规模(营业额、税收)增加。广告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全部广告收入(即广告营业额,其它收入除外)减去付给媒介及其它单位费用后的收入 (以计税额为准)。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 国 广 告 协 会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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